浙江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收费公路相关政策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来源:浙江交通    发布时间:2020-01-0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和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等系列文件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提出了我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收费公路相关政策调整方案。


01

国家部委相关要求

一是调整车型分类。自2020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调整为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客车1类和2类的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由按核定载质量分5类调整为按总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分6类。

二是通行费由按行程出口计费改为分段计费、扣费。ETC记账卡用户实行“分段计费,通过车载单元(OBU)和后台记账形式自动完成扣费”;ETC储值卡用户实行“分段计费,实时扣费(扣除卡面余额)”。人工收费车辆实行“入口领卡,分段计费,出口交卡收费”。

三是调整货车通行费定价机制和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货车由计重收费改为按车(轴)型收费,相应调整货车通行费定价机制。


02

调整原则

一是保持总体平衡。现行高速公路收费政策体系基本不变,对不适应交通运输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总体技术方案的内容进行必要调整,以实现新旧定价机制和计费方式的平衡并有序过渡。

二是促进ETC发展。围绕ETC发展目标,依托ETC技术,优化完善通行费减免政策和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加大ETC车辆通行费优惠力度,吸引用户主动办理ETC。

三是优惠力度不减。在交通运输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总体技术方案下,尽可能保留现已实施的优惠政策。


03

调整内容

(一)调整车型分类。调整高速公路一、二类客车车型分类,一类车从现≤7座调整为≤9座,相应调整二类客车分类,其他不变。货车由按核定载质量分5类调整为按车轴数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等分6类。

(二)调整货车定价机制及计费方式。货车由计重收费改为按车型收费,计费公式拟为:货车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按照费率平移和等效转换原则,以2019年1-6月全省高速公路网货车通行流水数据为基础,剔除超限运输加收的通行费后,1-6类货车车公里费率拟为0.450元/车·公里、0.841元/车·公里、1.321元/车·公里、1.639元/车·公里、1.675元/车·公里和1.747元/车·公里。专业作业车按照货车执行。

(三)其他政策。一是调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简化集装箱车型分类,即运输1只20英尺箱与运输2只20英尺箱、1只40(45)英尺集装箱车辆认定为同一种车型。基本保留现行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待交通运输部公布相关技术方案后再行确定。二是调整连续高架桥通行费叠加方式,对连续10公里以上的高架桥,改为在收费单元分段叠加。三是尾数取舍规则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四是现按车型定额收费的高速公路项目,货车车型分类由5类调整为6类后,1-5类车收费标准不变,6类车收费标准按5类车标准执行。


04

影响分析

(一)客车维持现行定价机制和计费方式,对客车用户基本无影响。

(二)货车调整定价机制和计费方式的方案,满足交通运输部“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的要求,但存在空载车通行费有所增加、满载车通行费有所下降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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